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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渴泄?、檢、法系統(tǒng)2021年招聘輔警及輔助文員考試考務問答

    來源:上海市公務員局 [ 2021年04月25日 ]

    (原標題:2021年上海市公安機關文職輔警、公安機關勤務輔警、檢察系統(tǒng)輔助文員、法院系統(tǒng)輔助文員招聘考試考務問答)

    1、考試的科目、時間、地點是什么?

    答:2021年上海市公安機關輔警、檢察系統(tǒng)輔助文員、法院系統(tǒng)輔助文員招聘考試日期為2021年5月30日下午,考試科目為《職業(yè)能力傾向測驗》。

    以上工作人員招聘考試,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類;考試地點由計算機隨機編排,具體考試時間、地點以網(wǎng)上下載打印的準考證標明為準。

    2、考試范圍是什么?

    答:本次考試范圍以《2021年上海市公安機關勤務輔警、公安機關文職輔警、法院系統(tǒng)輔助文員、檢察系統(tǒng)輔助文員招聘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在“2021年上海市公安機關輔警、法院系統(tǒng)輔助文員、檢察系統(tǒng)輔助文員招聘考試專題網(wǎng)站”(http://www.shacs.gov.cn/Link/202107.htm,以下簡稱“招聘考試專題網(wǎng)站”)發(fā)布。

    3、考試報名的方式、時間是什么?

    答:本次考試報名全部采用網(wǎng)上報名的方式進行,報名時間為2021年4月26日10:00~4月30日16:00,報名網(wǎng)址為:http://www.shacs.gov.cn/Link/202107.htm。本次考試不收取報名考務費。報名時須牢記用戶名。

    4、網(wǎng)上報名前應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答:首先,考生應仔細閱讀相關文件,確定本人符合擬報考崗位的報考條件;其次應準備好符合要求的電子照片。

    5、上傳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網(wǎng)上報名必須正確上傳電子照片,照片應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證件照,照片必須清晰,亮度足夠,jpg格式,大小不超過200KB。

    6、何時可以下載打印準考證?

    答:考生在網(wǎng)上報名成功后,務必于2021年5月27日10:00起登錄報名系統(tǒng)自行下載打印準考證。

    準考證不需要彩色打印,下載打印后須妥善保管,以備考試、面試使用。

    7、網(wǎng)上報名須注意哪些事項?

    答:(1)考試報名前,本人須仔細閱讀招考相關文件,慎重報考,一經(jīng)確認,不再辦理退考。

    (2)考試報名實行告知承諾制,考生應對在網(wǎng)上輸入信息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進行報名,否則由此引起的糾紛,由考生承擔全部責任。

    (4)網(wǎng)上報名須正確上傳照片,方可視為報名成功,否則視為放棄報名。

    (5)考生應按時下載打印準考證,否則視為放棄考試。

    (6)報名信息一經(jīng)提交即報名完成,如需修改信息,請于報名結(jié)束前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逾期未選擇崗位的視為放棄報名。

    8、考生參加考試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考生須知》、《考場規(guī)則》和《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考試前3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兩證必須同時具備)進入考場。

    (2)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3)考生應攜帶黑色字跡的墨水筆、2B鉛筆、橡皮。嚴禁將手機、智能手表、計算器等各種電子、通訊、計算、存儲及其它設備帶至座位。考試不得使用涂改用品和計算器。

    (4)嚴禁將試題本和答題卡等帶出考場。

    (5)考生必須遵守考場規(guī)則,若有作弊和違紀違規(guī)行為,將按相關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嚴肅處理,并記入本人誠信檔案。

    (6)考點無停車條件,考生應提前熟悉考點地址和赴考交通路線,按時參加考試。

    9、筆試作答有何要求?

    答:請考生仔細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考生進入考場后,將本人與考試無關和不允許攜帶的物品放在考場指定位置。

    (2)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核對考生信息無誤后,考生在考場座次表上簽名。

    (3)考試開始后,首先在試題本和答題卡上將本人姓名、試卷代碼、準考證號碼用墨水筆填寫,并用2B鉛筆將試卷代碼和準考證號碼填涂到相應位置。

    (4)考生應嚴格按照要求使用規(guī)定用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不得使用計算器等電子設備和涂改用品。

    (5)考試結(jié)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題本和答題卡背面朝上放在桌上,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

    10、本次考試是否指定復習用書和舉辦考前輔導?

    答:本次考試不指定專門復習用書,上海市職業(yè)能力考試院不組織任何考前培訓,也不委托社會上任何培訓機構和個人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特別提醒廣大考生不要相信任何非官方網(wǎng)站發(fā)布的考試和培訓信息;不要向培訓機構及其網(wǎng)站提供個人資料以免被他人非法利用;不要聽信任何關于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虛假宣傳;不要心存僥幸,購買、使用虛假試題、答案和作弊器材。

    11、考試前遺失了身份證、準考證怎么辦?

    答:遺失身份證的考生,須及時到公安部門補辦臨時身份證或由公安部門出具帶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材料。

    遺失準考證的考生,考試前可自行到網(wǎng)上下載打印??荚嚭蟛晦k理準考證補辦等手續(xù)。

    12、筆試成績公布的時間和方式是什么?

    答:考生可于2021年7月5日10:00以后通過“招聘考試專題網(wǎng)站”查詢成績。

    13、考生于考前還須周知的相關內(nèi)容有哪些?

    答:(一)結(jié)合國家和本市疫情防控形勢,“招聘考試專題網(wǎng)站”將在2021年5月12日左右發(fā)布考試實施具體防控要求,考生務必及時關注并遵照執(zhí)行。凡有虛假或不實承諾、隱瞞病史、隱瞞旅居史和接觸史、自行服藥隱瞞癥狀、瞞報漏報健康情況、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一律不得參加考試,造成影響和后果的,將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

    (二)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考試機構和考點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據(jù)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2、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3、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jiān)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4、暫扣考生違反規(guī)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試場所內(nèi)設置、使用視頻監(jiān)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nèi),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6、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xù)參加考試。

    7、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上海市誠信檔案庫;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依法處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guī)定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在依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jié)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三條  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八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四)有關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

    第二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相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包括: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相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shù)罪并罰。

    14、相關咨詢電話是什么?

    答:政策咨詢(崗位條件、面試問題解答):

    32511337、32511372(公安)

    32508151、32511372(法院、檢察院)

    考務咨詢(筆試考務問題解答):12333

    技術咨詢(報名系統(tǒng)技術問題解答):62748577-1228

    監(jiān)督電話:64333772(工作日9:00-11:30、13: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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